滨州市沾化区政府
沾政办字〔2018〕64号
2018-06-08
无
ZHDR-2018-0020002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沾政办字〔2018〕64号
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滨州市沾化区区级旅游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滨州市沾化区区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沾化区区级旅游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我区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具体安排标准为每年300万元。如本年度计划内专项资金不足,可另行追加。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绩效、专款专用、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市场化操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旅游发展投入机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指财政补助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
(一)旅游品牌推广与宣传促销经费。
1.旅游宣传推介活动经费。用于旅游宣传推介活动的策划设计及组织举办等方面的费用。
2.旅游节庆、会展活动经费。策划、组织举办旅游节庆、会展活动的费用支出。
3.旅游宣传品制作经费。用于制作旅游音像制品、旅游宣传画册、旅游纪念品、旅游宣传资料等支出。
4.媒体宣传经费。用于宣传本区整体旅游形象或介绍新的旅游产品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包括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广告宣传。
5.参展促销经费。参加各相关旅游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时所发生的场地租用费、展台制作费、展品运输费、参展人员交通食宿费及公杂费等支出。
(二)旅游产业规划编制与项目招商推介费用。包括旅游规划编制和旅游项目的策划、设计、论证,旅游资源调查及规划实施,重点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线路、精品旅游资源开发等所发生的前期规划、论证,对规划中所确定的重点旅游项目进行包装设计、赴外举办或参加项目招商推介会等费用。
(三)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补助。包括对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大型旅游广告牌、旅游交通指示牌、游客服务中心和景区内道路、桥梁、游步道、导览系统、停车场、码头、旅游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补助。同一建设内容的项目不能连续两年申报扶持补助。
(四)旅游考察学习与旅游培训费用。
1.外出考察学习交流费。组织有关部门、乡镇(办)、村及有关涉旅企业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交流的支出。
2.旅游行业从业者培训经费。对有关部门、乡镇(办)、村及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旅行社等相关涉旅企业开展人员培训相关费用支出。
(五)区委、区政府安排的与旅游发展相关的重大工作及其他符合我区旅游产业发展的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 区财政局、区旅游局是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审核、批复和监督。
第八条 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需向区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考核年度内若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主要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区财政局和区旅游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转移或挪用资金、项目管理混乱、资金浪费严重、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将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为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区旅游局在预算年度结束后牵头对项目的完成程度、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绩效考评,区财政局适时开展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预算年度确定专项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同级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7日。